民间借贷加盟店开展房产抵押业务时,很多时候对自身和客户的权益都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但对于很多业务刚刚起步的民间借贷加盟店来说,还有很多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概念是很模糊的。
房屋抵押业务的三大铁律一、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别人的借款做担保时,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房屋抵押业务的三大铁律二、如果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的,抵押人交付权利凭证,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抵押业务的三大铁律三、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
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人质押。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