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农〔2016〕76号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9 月26日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级造福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是为国定扶贫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提供的补助资金。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
(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
(三)纳入统筹规划的同步搬迁人口的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决策机构,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厅(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农发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国开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福建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公司)作为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承担我省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工作的投融资任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相应的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或指定现有投融资平台(以下合称县级投融资平台)承担扶贫开发投融资业务,承接、使用和管理由省扶贫公司下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并承担资金偿还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督促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做好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八条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省政府按照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后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九条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由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方式,将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省扶贫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由省扶贫公司统贷统还;非国定建档立卡人口实施易地搬迁,由项目所在的县级投融资平台直接与农发行、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使用长期低息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规模由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按照福建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分批发放至省扶贫公司。贷款份额由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各自承担50%,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优惠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定易地扶贫搬迁人口的分布情况,提出各有关县(市、区)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省扶贫公司根据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与县(市、区)投融资平台签订用款协议(应附上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拨付资金。省扶贫公司在向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时,不得在规定债务和贷款利息基础上额外增加利息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当与县(市、区)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根据本地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办法,将公司获得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要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
第四章 资金偿还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债券自发放到县级投融资平台之日起计息,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资金自发放到省扶贫公司之日起计息。省国开行、省农发行要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保证未使用的专项建设基金不产生额外的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对本县(市、区)使用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县(市、区)政府应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向投融资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第十七条 省扶贫公司应对相关县及投融资平台还款资金的筹集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归集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还款资金,按期偿还资金本息。
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在项目资金本息到期日前,将还款资金划入省扶贫公司的还款资金账户。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督促做好项目资金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八条 经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同意,省扶贫公司和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和归还。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级投融资平台应当定期向省扶贫公司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半年、年度)报告等。省扶贫公司汇总后报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及项目实施者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风险。
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档案,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扶贫公司、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有权停止办理相关项目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资金。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扶贫办。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期间,各级扶贫办要会同发改部门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审计检查,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出现逾期还款并经催促后仍未及时偿还或未足额偿还的,省扶贫公司应及时提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小组协调,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浪费与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扶贫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