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6-11-24

闽财农〔201673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印发的《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第六条要求,对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说明如下:

一、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二、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

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认。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9月13日

(资料来源《福建省财政厅》网站)